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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提高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群众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干净的水喝、有伤病能得到及时医治,死亡遗体得到及时处理,确保社会稳定和安全。 本方案依据《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 1.2
适用范围和条件 本方案适用于本省发生的、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重大群体死亡事件殡葬处理;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团体人员死亡事件殡葬处理工作。当《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某一省级专项预案启动后,应启动本方案,作出应急响应。 1.3
工作原则 ⑴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⑵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⑶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能。 ⑷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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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后,由省民政厅牵头成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负责全省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协调工作。 省协调小组组长由省民政厅厅组长担任,分管副厅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比照省协调小组机构职责,成立各级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协调小组,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应急保障工作,办公室设在同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的原则,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响应工作划分为4个等级: 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较大,事态特别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需省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的。根据省政府的指令,由省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启动本方案。 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较大,事态严重,由各市提出要求,需省政府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的。根据省政府的指令,由省协调小组负责,启动本方案。 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较大,事态比较严重,由各市政府启动本级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较大,影响一般,由各县(市、区)政府启动本级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3.2
指挥协调 本方案重点适用发生Ⅰ、Ⅱ级突发事件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应急指挥协调工作。 接到省政府指令后,省协调小组组长及时主持召开“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指派领导和业务部门人员参加,研究工作,受领任务。 情况紧急时,根据省政府指令,省协调小组组长可按本方案协调各成员单位行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方案所明确的职责分工,履行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应急行动职责。 应急保障实施过程中,省协调小组组长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需要,主持召开省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会议,研究、检查、落实保障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指派领导和业务部门人员参加会议。 需要时,省协调小组组长可带领有关人员直接赶赴现场,指导、组织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行动。 3.3
信息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省协调小组应关注事态发展状况,与事发地民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动态信息。 ⑴启动响应后,省协调小组应及时了解情况,综合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基本情况、群众生活保障等信息,及时与各成员单位联系,沟通信息,与有关部门协商,对事发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将有关信息随时报告省政府应急指挥机构。 ⑵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平时建立的应急联系工作机制,提供本单位的信息、资源等,供省协调小组决策。 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行动涉及的有关市,应及时将本市行政区域内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有关信息报省协调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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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措施 4.1
人员到位 启动应急响应后,省协调小组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有关处室、人员待命,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4.2
紧急救助 ⑴如发生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在灾害发生前,派出现场工作组,督促灾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转移安置灾民,指导抗灾救灾。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⑵如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以最快速度派出现场工作组,督促指导事发地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疏散、转移安置群众,妥善处理死亡人员遗体。根据事发地政府的申请和现场工作组的评估报告,及时调拨各种应急物资,视情调动有关殡仪馆的力量,确保死亡人员遗体得到及时处理。 ⑶现场工作组要监督事发地落实各项基本生活应急保障措施,规范使用救灾救助款物;指导做好死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⑷现场工作组要及时落实省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和省协调小组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4.3
要求援助 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国家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要求上级部门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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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稳定后,根据省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安排,由省协调小组组长确定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工作处置完毕后,由省协调小组写出总结报告,报省政府应急办,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响应结束后,省协调小组应及时组织专家赴事发地进行现场情况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向相关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评估结论。 各成员单位要对基本生活应急行动保障响应结果、响应职责的履行、响应的组织、响应的保障、平时的准备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做好有关统计、汇总工作。响应评估应形成书面材料,报省协调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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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等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给予合理保障。 6.2
物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遗体处理依托现有救灾仓储设施和各地殡仪馆,及时制定储备物资和储备库存、殡葬设备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储备库和殡葬设备。每年对储备物资和殡葬设备进行清查,便于紧急情况下的跨地区支援。 ⑴省民政厅及市、县(市、区)民政局要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库、点;各地要完善殡葬设施;各级储备库、点、殡仪馆应储备必需的物资。 ⑵每年年初购置帐篷、衣被、净水设备、药品、食品等基本生活物资。 ⑶建立各种救助物资和殡葬用品生产厂家名录,每年签订物资紧急购销协议,视情购置丧葬用品。 ⑷建立健全各种储备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⑸建立健全各种应急物资采购和调拨制度。 6.3
通信和信息保障 加强省级信息管理建设,建设覆盖省、市、县三级的应急通信网络,确保省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以省民政厅为依托,建立省协调小组成员单位间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成信息共享机制。 6.4
救灾装备保障 (1)省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2)省民政厅及灾害频发的市、县(市、区)民政局应配备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6.5
人力资源保障 (1)民政系统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的能力。 (2)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3)在全省已有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继续在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小城市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进一步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各项殡葬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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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与演习 7.1
培训 每年至少组织1次市级有关人员的培训。每两年至少组织1次县级及乡镇民政助理员的业务培训。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各部门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7.2
演练 在自然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不定期组织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方案和应急处置工作体系的有效性。通过总结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的经验,不断提高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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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性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是指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前、发生过程中及发生后,采取各种措施,对可能遭受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基本生活进行的有效保障。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奖励与责任 在实施突发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过程中,对反应快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因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8.3
各级方案制定 省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市政府应根据本方案,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8.4
实施日期 实施日期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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