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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依据《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提高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的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资源和作用,协调一致地组织防护行动。 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是指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前、发生过程中及发生后,采取疏散、撤离、隐蔽、安置等行动和方法,对可能遭受突发公共事件伤害的人员实施防护。 1.1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跨市级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防护行动,或者需要跨市级行政区域疏散撤离、避险安置人员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防护行动,或者需要由省政府负责组织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防护行动。 1.2
防护方法 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防护通常采用疏散和隐蔽的防护方法。 在可预测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前,采用预先疏散防护;在不可预测或未能预测到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采用紧急疏散防护。 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前和发生时,可以利用人防工程或其他坚固设施防护的,采用隐蔽防护。 1.3
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以人为本,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是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的首要任务。要动员和使用所有资源,为人员防护服务,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凡是能够预测的公共突发事件发生前,都应及时采取有效的人员防护措施;公共突发事件发生过程中,应采取一切措施,首先保证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 (2)
预先准备。预先准备,常备不懈,防患于未然,是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的基础。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人员防护保障任务分工,履行人员防护职责,利用自身资源,认真做好人员防护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工作,提供有关信息,一旦需要,立即实施人员防护行动。 (3)
按级负责。按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是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快速反应的组织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是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的主体,各级政府的民防局是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的保障牵头部门。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和报告,果断采取有效方法,适时组织人员防护。上级有关部门,要对事发地组织的人员防护行动给予指导,协助做好人员防护组织工作,并做好有关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 (4
)联动协调。联动协调,协同应对,是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工作的关键。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涉及面广,影响大,协助保障部门众多,组织工作复杂,各地、各部门要立足人员防护的全局,快速反应,分工负责,沟通协调,整体联动,高效运转,保证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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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与响应 2.1
指挥机构 (1)成立省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组(简称省人防保障组)。 (2)省人防保障组工作机构设在省民防局(省人防办)。 (3)省人防保障组接受省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 2.2
响应分级 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响应分为4个等级: (1)Ⅰ级:需要由省政府负责组织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防护行动。 (2)Ⅱ级:跨市级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防护行动,或者需要跨市级行政区域疏散、安置人员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防护行动。 (3)Ⅲ级:由省统一部署在市级行政区域内疏散、安置人员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防护行动。 (4)Ⅳ级:市级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防护行动。 Ⅰ级、Ⅱ级由省人防保障组响应,根据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指示和要求展开工作。 Ⅲ级、Ⅳ级由各市有关机构响应,展开工作。 2.3
响应处置 (1)指挥协调 接到任务后,省人防保障组组长及时主持召开省人防保障组协调会议,研究部署人员防护工作。各成员单位指派领导和业务部门人员参加,研究工作,受领任务。各成员单位根据省人防保障组的协调,履行人员防护行动中的职责。 (2)信息通报 人员防护响应启动后,将有关基本信息,采用各种方法通报各成员单位,并将有关信息报告相关应急指挥机构。 (3)响应结束 人员防护响应结束后,通常在24小时内,由省人防保障组组长主持召开省人防保障组协调会议,对人员防护行动进行评估。 (4)响应评估。 人员防护响应结束后,由省人防保障组组长主持召开省人防保障组协调会议,对人员防护行动进行评估。 各成员单位主要对人员防护响应结果、响应职责的履行、响应的组织、响应的保障、平时的准备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做好有关统计、汇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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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责 省民防局(省人防办)为省人防保障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制定《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保障行动方案》,并组织演习和实施;规划和建设疏散(避难)基地;提出组织人员防护的建议;协调各人员防护保障协助部门的工作;建立人员防护指挥平台,保障人员防护的组织指挥;指导有关部门做好人员防护所必需的物资、技术、装备等准备,提出征集、调用建议;指导有关部门建立人员防护专业队伍并开展训练;指导各市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工作。响应启动后,在省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下,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工作,落实人员防护行动。 省级相关人防保障组成员单位,按《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保障行动方案》明确的任务,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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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 4.1
指挥保障 人员防护行动指挥场所,指挥设施、设备,信息资源中心等由省人防保障组工作机构负责保障。 4.2
信息保障 省人防保障组成员单位要与工作机构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做到信息、资源共享,保证信息及时、准确、通畅。 4.3
通信保障 人员防护行动的通信保障,通常采用既设有线通信和无线通信手段。当现有通信指挥手段不足时,组织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指挥手段的应急保障工作。 4.4
资金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所需资金列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总体资金保障,由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安排落实。 4.5
疏散场地 人员疏散防护时,利用空闲的校舍、厂房、库房、民房、场馆等作为疏散(避难)场地,必要时,也可征用宾馆、饭店、度假村等。民(人)防部门应充分发挥本部门及其他部门已建和在建的人口疏散(避难)基地的作用,为人员防护服务。 4.6
协同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方案赋予的职责,充分利用资源,发挥自身优势,履行人员防护保障职责,制定人员防护行动方案,做好与其它部门、其它预案的衔接工作,确保完成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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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培训与演习 5.1
宣传 省人防保障组工作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避灾、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突发公共事件易发地区的政府和易发单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人员防护知识的日常科普宣传,提高公众防护意识。 5.2
培训 各级民(人)防部门组织指导本系统和有关部门管理人员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组织志愿者及群众的培训,提高全社会的自救互救能力。 5.3
演练 省人防保障组工作机构根据本级政府的安排,协调相关保障单位,适时组织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演练。演练可结合其它类似工作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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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则 6.1
方案制定 本方案由省民防局(省人防办)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政府依据总体应急预案,参照本方案,制定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6.2
实施日期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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