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办事大厅 >>常见问答 >>办事主题 >>农林水牧


问题标题:  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
问题内容:  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如何办理手续? 申领人应向发证机关提供那些材料? 那些情形不予办理采伐林木许可证?
相关机构:  县(市、区)林业局、乡镇林业工作站
信息说明:  现有森林主要是通过采伐来进行培育。因此,不同的立地条件、林种、林龄、林分密度等应有不同的采伐类型与方式;对于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古树名木、天然阔叶林等禁止或限制采伐的,国家和省林业主管部门都有具体规定,采伐单位或个人可到县或乡镇林业主管部门咨询。
问题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凡采伐生长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含竹子),以及挖掘树木、树桩和采集树枝等活动,都必须依法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野生植物采集证》,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林分面积在1亩以下的)除外。 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采伐林木应由林权所有单位和个人或林木使用权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林木采伐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同意采伐的意见,农村居民采伐林木由村民委员会签署同意采伐的意见。 2、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 3、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其他单位和个人不能制作上述文件的,可委托县或乡镇林业主管部门交由具备林业调查设计资质单位承担。 4、上年度采伐迹地森林更新的有关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的迹地更新证明,由乡镇林业主管部门在伐区调查设计文件上签署意见确认即可。 5、申请采伐的皆伐林分采造挂钩协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1、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和幼龄林进行非抚育或非更新性质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2、采伐申请单位、个人上年度未完成应由本单位、个人承担的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的; 3、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4、未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提交的证明文件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5、征占用林地采伐林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 6、以烧制木炭为目的申请采伐天然阔叶林的; 7、山林权属不清或其权属有争议的; 8、申请采伐单位已达到本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或申请的商品材木材生产已达到本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 9、在林地挖掘树木进行异地移植,会使原林地森林郁闭度低于0.5的。 10、森林主伐的皆伐林分和林业用地皆伐经济林没有迹地采造挂钩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