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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特许猎捕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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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对象
在本省范围内猎捕国家二级(以上)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
2)、申请条件
(1)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因进行科学研究、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需要的;
②因驯养繁殖需要的;
③因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需要的;
④经科学论证,需要调控种群数量和结构的;
⑤其他特殊情况。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特许猎捕证:
①申请猎捕者有条件以合法的非猎捕方式获得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种源、产品或者达到所需目的的;
②猎捕申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申请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以及猎捕时间、地点不当的;
③根据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现状不宜捕捉、猎捕的。
3)、办理程序和时限
(1)申请者凭有关单位证明和申请报告,到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报省林业局。
(2)经审核后,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与猎捕要求,对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10天内向国家林业局申报审批;对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10天内核发《特许猎捕证》。
4)、收费标准
按照原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林护字[1992]72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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