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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标题: |
申领《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及《经营利用核准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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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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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对象
在本省范围内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以上)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2)、应提供的材料
①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的申请书;
②有固定的场所和资金保障;
③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④有驯养繁殖及经营利用的技术和固定的技术人员;
⑤有合法的陆生野生动物种源或来源;
⑥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办程序及期限
①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初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发给《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或《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申请表》;
②经县(市、区)林业部门初审和市林业部门审核同意后,随附有关申请材料报省林业局。
③经省林业局审核同意,属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属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在15个工作日内,省林业局或授权单位审批,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或《经营利用核准证》。
4)、收费标准
按国家和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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