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办事大厅 >>常见问答 >>办事主题 >>公安司法 | |
| 问题标题: |
罪犯在服刑期间的通信、会见有哪些规定? |
| 问题内容: |
罪犯在服刑期间的通信、会见有哪些规定? |
| 相关机构: |
|
| 信息说明: |
|
| 问题答复: |
|
|
罪犯在服刑期间的通信、会见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信
(1)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
(2)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二)会见
(1)罪犯的会见仅限于其亲属和监护人。
(2)会见人会见服刑罪犯必须持居民身份证和监狱发给的会见证,第一次会见的凭《入监通知书》和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罪犯与会见人系亲属或监护关系的身份证明。
(3)港、澳、台同胞或外国籍人士及其本国驻华使领馆人员要求会见在押亲属或本国公民的,应出示回乡证、护照、身份证明及罪犯原籍地政府出具的罪犯与会见人身份关系的证明等有关证件,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会见。
(4)罪犯收受物品和钱款,应当接受监狱批准、检查。钱款由监狱代为存入银行,罪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