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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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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浙江省教育厅
 
[联系人] 钱晓晴
[联系方法] 88228991
服务对象 事业单位 项目类型 普通许可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12条第1款: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第42、43、44、45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终止……需报审批机关批准。
受理条件  
办理流程 (一) 申请与受理
筹备或正式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申请,由中国教育机构向省政府提交相关申请文件。其中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或9月提出申请。
省政府接到主办者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申请后,转由省教育厅审核办理。
省教育厅从收到由省政府转来的申请报告之日起,对申办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初审通过后正式受理。
(二)审查与决定
1、省教育厅负责评审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申报,其中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专家评议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2、评审通过后,由省教育厅提出审核意见,有专家委员会咨询意见的,须一并报送省政府。
3、审批决定由省政府作出。申请筹备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变更与终止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办学的,除被吊销中外办学合作许可证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
以上变更和终止的具体程序同设立,即由省政府受理,省教育厅评审,省政府批准。
流程示意图      
   
材料明细

由中国教育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筹备设立,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
(2)合作协议;
(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
(6)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7)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8)其他有关材料。
2.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正式设立申请书;
(2)筹备设立批准书;
(3)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
(5)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文件;
(6)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8)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9)其他有关材料。
3.直接申请设立,需提交下列材料:
(1)正式设立申请书;       
(2)合作协议;
(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应载明产权;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
(6)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
(7)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文件;
(8)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9)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10)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11)其他有关材料。

监管措施 1.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工作部门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或部分抽查。 2.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形成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 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层级监督和本单位工作部门的内部监督。 4.监察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的各类举报和投诉,对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进行法纪和政纪监督。 5.法制机构对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进行法制监督。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的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