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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建、迁建寺观教堂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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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宗教一处、宗教二处
 
[联系人] 宗教一处岗位、人员:佛教、道教事务管理,郑国元、孙世蕃,互为AB岗,伊斯兰教事务管理,A:周勇辉,B:黄丽娜 ;宗教二处岗位、人员: 天主教工作,A:楼剑涛,B:莫幸福,基督教工作,A:郑擎,B:莫幸福
[联系方法] 宗教一处:0571-87053873,宗教二处:0571-87055252
服务对象 法人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期限 l、县级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2、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扩建、迁建寺观教堂,由有关宗教活动场所向拟扩建、迁建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受理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扩建、迁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环境相协调;

  3、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土地、建设、文物、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4、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

  5、必要的建设资金。

办理流程 1、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

  报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

  3、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材料明细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扩建、迁建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项目说明及理由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扩建、迁建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4、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

  5、建设资金证明。

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