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扩建、迁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环境相协调;
3、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土地、建设、文物、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4、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
5、必要的建设资金。
2、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
报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
3、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扩建、迁建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项目说明及理由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扩建、迁建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4、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
5、建设资金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