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当地信教群众有强烈要求,并征得当地居民的同意;
3、拟修建、制作的景观符合该宗教教义教规的要求;
4、有必要的建设资金,其来源为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自筹,政府、企业以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修建、制作大型露天宗教景观投资;
5、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宗教团体或该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6、符合有关建设规划要求;
7、布局合理。
2、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对拟同意的,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3、省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1、申请书;
2、该宗教在拟建景观所在的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历史情况说明;
3、该宗教在拟建景观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信教群众情况的说明;
4、征求拟建景观所在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居民意见的情况说明;
5、符合当地建设规划证明;
6、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证明;
7、初步设计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8、该宗教的省级宗教团体出具的关于景观符合教义教规要求的意见书;
9、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宗教团体或者该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