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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制作大型露天宗教景观(除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外)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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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宗教一处、宗教二处
 
[联系人] 宗教一处岗位、人员:佛教、道教事务管理,郑国元、孙世蕃,互为AB岗,伊斯兰教事务管理,A:周勇辉,B:黄丽娜 ;宗教二处岗位、人员: 天主教工作,A:楼剑涛,B:莫幸福,基督教工作,A:郑擎,B:莫幸福
[联系方法] 宗教一处:0571-87053873,宗教二处:0571-87055252
服务对象 法人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期限 l、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拟同意的,报省宗教事务部门。 2、省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制作其他形式的大型露天宗教景观,应当由有关宗教团体向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拟同意的,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受理条件 1、该宗教在当地有悠久的历史,信教群众众多;

  2、当地信教群众有强烈要求,并征得当地居民的同意;

  3、拟修建、制作的景观符合该宗教教义教规的要求;

  4、有必要的建设资金,其来源为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自筹,政府、企业以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修建、制作大型露天宗教景观投资;

  5、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宗教团体或该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6、符合有关建设规划要求;

  7、布局合理。

办理流程 1、拟修建、制作大型露天宗教景观的有关宗教团体向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对拟同意的,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3、省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材料明细

  1、申请书;

  2、该宗教在拟建景观所在的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历史情况说明;

  3、该宗教在拟建景观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信教群众情况的说明;

  4、征求拟建景观所在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居民意见的情况说明;

  5、符合当地建设规划证明;

  6、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证明;

  7、初步设计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8、该宗教的省级宗教团体出具的关于景观符合教义教规要求的意见书;

  9、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宗教团体或者该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承诺书。

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