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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携带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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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宗教一处、宗教二处
 
[联系人] 宗教一处岗位、人员:佛教、道教事务管理,郑国元、孙世蕃,互为AB岗 伊斯兰教事务管理,A:周勇辉,B:黄丽娜 宗教二处岗位、人员:天主教工作,A:楼剑涛,B:莫幸福,基督教工作,A:郑擎,B:莫幸福
[联系方法] 宗教一处:0571-87053873,宗教二处:0571-87055252
服务对象 个人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期限 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无特别规定的为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1、国务院412号令第368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六条:外国人进入中国国境,可以携带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携带超出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按照中国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经有关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宗教社会团体同意,并经当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认可,外国人可以根据有关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项目或协议,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
受理条件  
办理流程 对进入委机关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办公室统一受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补办件、退回件进行分类办理。
  一、即办件的办理
  可即时或当天办结的审批事项称为即办件,即收即办。基本程序为:
  (一)申请者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及有关资料;
  (二)办公室工作人员受理申请,按申请内容交相关处室;
  (三)相关处室根据审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二、承诺件的办理
  当天不能办结,需要在一定时间内经审核或现场勘察的审批事项为承诺件,按承诺时间办理。基本程序为:
  (一)申请者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及有关资料;
  (二)办公室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并当场初审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承诺件办理通知书》,承诺办理时限。
  (三)相关业务处室在承诺办理期限内,组织审核或现场勘察。
  (四)相关处室根据审核或现场勘察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三、联办件的办理
  需经两个以上处室审批的项目为联办件,按照办公室受理、联办抄告、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实行并联审批。
  四、上报件的办理
  业务承办处室审查后,转报省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为上报件。上报件为负责办理制,基本程序为:
  (一)申请者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办公室工作人员受理申请,确认为上报事项后,出具《承诺件办理通知书》,明确承诺该事项审查办理的时限及承办业务处室。
  (三)受理业务承办处室为办理责任部门,在转报上级部门后,要积极进行催促联系,协助办理。并向办公室通报办理情况。
  五、补办件的办理
  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办有关手续、材料的,办公室必须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办的事项。基本程序为:
  (一)办公室工作人员填写《补办件通知书》,交申请人。(二)申请人按要求将补办材料提交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
  (三)相关处室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
  (四)承诺时限从发出《补办通知书》之日起终止,至申请人按要求补齐材料之日起恢复。
  六、退回件的办理
  对申报材料中主件缺少,或申报材料齐全但经办公室初审认定项目不符合应该政策,以及经现场核查不具备批准条件的,办公室可以退回。基本程序为: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办公室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该申请应当退回的,应当当场或当天认定;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初或当天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或核查,在承诺时限内退回。
  (二)办公室必须填写《不予批准事项退回通知书》交申请人。
 
   
材料明细

 

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