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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义工培训班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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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宗教一处、宗教二处
 
[联系人] 宗教一处岗位、人员:佛教、道教事务管理,郑国元、孙世蕃,互为AB岗,伊斯兰教事务管理,A:周勇辉,B:黄丽娜 ;宗教二处岗位、人员: 天主教工作,A:楼剑涛,B:莫幸福,基督教工作,A:郑擎,B:莫幸福
[联系方法] 宗教一处:0571-87053873,宗教二处:0571-87055252
服务对象 法人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期限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一条: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经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可以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义工培训班。
   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义工培训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培训计划;
   (二)有具备一定宗教学识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培训人数不得超过举办场所的容纳规模;
   (四)培训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受理条件 1、有培训计划;

  2、有具备一定宗教学识的宗教教职人员;

  3、培训人数不得超过举办场所的容纳规模;

  4、培训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

办理流程 由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向当地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材料明细

  1、申请书,内容包括举办理由以及相关内容;

  2、培训计划,应当包括参加培训的宗教教职人员或义工人数、师资情况、培训地点、时间、内容以及相关安全措施等;

  3、其他有关材料。

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