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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寺观教堂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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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宗教一处、宗教二处
 
[联系人] 宗教一处岗位、人员:佛教、道教事务管理,郑国元、孙世蕃,互为AB岗,伊斯兰教事务管理,A:周勇辉,B:黄丽娜 ;宗教二处岗位、人员: 天主教工作,A:楼剑涛,B:莫幸福,基督教工作,A:郑擎,B:莫幸福
[联系方法] 宗教一处:0571-87053873,宗教二处:0571-87055252
服务对象 法人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期限 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无特别规定的为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2、《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筹备设立寺观教堂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由宗教团体向拟设场所所在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提出初审意见,报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核。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宗教事务部门在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受理条件  
办理流程

对进入委机关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办公室统一受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补办件、退回件进行分类办理。
一、即办件的办理
可即时或当天办结的审批事项称为即办件,即收即办。基本程序为:
(一)申请者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及有关资料;
(二)办公室工作人员受理申请,按申请内容交相关处室;
(三)相关处室根据审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二、承诺件的办理
当天不能办结,需要在一定时间内经审核或现场勘察的审批事项为承诺件,按承诺时间办理。基本程序为:
(一)申请者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及有关资料;
(二)办公室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并当场初审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承诺件办理通知书》,承诺办理时限。
(三)相关业务处室在承诺办理期限内,组织审核或现场勘察。
(四)相关处室根据审核或现场勘察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三、联办件的办理
需经两个以上处室审批的项目为联办件,按照办公室受理、联办抄告、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实行并联审批。
四、上报件的办理
业务承办处室审查后,转报省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为上报件。上报件为负责办理制,基本程序为:
(一)申请者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办公室工作人员受理申请,确认为上报事项后,出具《承诺件办理通知书》,明确承诺该事项审查办理的时限及承办业务处室。
(三)受理业务承办处室为办理责任部门,在转报上级部门后,要积极进行催促联系,协助办理。并向办公室通报办理情况。
五、补办件的办理
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办有关手续、材料的,办公室必须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办的事项。基本程序为:
(一)办公室工作人员填写《补办件通知书》,交申请人。(二)申请人按要求将补办材料提交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
(三)相关处室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
(四)承诺时限从发出《补办通知书》之日起终止,至申请人按要求补齐材料之日起恢复。
六、退回件的办理
对申报材料中主件缺少,或申报材料齐全但经办公室初审认定项目不符合应该政策,以及经现场核查不具备批准条件的,办公室可以退回。基本程序为: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办公室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该申请应当退回的,应当当场或当天认定;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初或当天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或核查,在承诺时限内退回。
(二)办公室必须填写《不予批准事项退回通知书》交申请人。

    

材料明细

 

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