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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执法资格及法律依据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执法资格及法律依据

省民宗委是法定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

1、《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负责民族事务工作的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干部,管理民族事务。

2、《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3、《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少数民族工作。

4、《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八条: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以下简称宗教事务部门)对本辖区的宗教事务负有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宗教事务部门做好宗教事务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发布机构: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0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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