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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要求:
(一)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必须符合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据依据,拟作警告,对公民50元以下或法人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
现场调查:在处罚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违法事实且可适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情况,应当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告知相对人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经核实,认为不需要处罚的,应当向相对人说明有关情况。
处罚决定及送达:经核实认为当场可以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的处罚决定书,并按要求当场送达相对人。送达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救济权。
执行:处以20元以下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场收缴罚款,并向相对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发现相对人逾期未自行缴纳,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归档:执行完毕的案件,由承办人交责任处室统一归档保管。
(二)一般程序:
审查立案:发现违法事实后,责任处室应当确定承办人员,承办人员初步核实违法事实的存在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处室领导审批。
调查取证:必须两名以上承办人员并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的证据要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并且制作规范、清楚;调查取证结束后,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或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委负责人审查批准。
不予处罚:承办人认为不需要处罚的意见,经委负责人批准同意的,予以结案,由责任处室统一归档。
移送司法机关:承办人发现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有犯罪嫌疑的,经委负责人同意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送达告知书:承办人初步处理意见认为应当行政处罚的,应当向相对人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相对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
对应当听证的案件,承办人应当送达《听证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在3日内提出听证。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承办人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将记录经当事人核实签名后放入案卷中,并对陈述申辩的内容进行复核,承办人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提出加重处罚意见。经复核后,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内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提出处罚意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责任处室指定承办人除外的行政执法人员,举行听证会,并根据听证情况向委负责人提出意见。
处罚决定:一般案件,由承办人及听证主持人提出处罚意见,委负责人决定。情节复杂的重大案件集体讨论。
制作处罚决定书及送达:承办人应当根据行政机关负责人或集体讨论的处罚决定,及时制作规范的处罚决定书。按要求送达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救济权。
执行:当事人不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承办人应当告知当事人自行履行的有关事宜,发现相对人逾期未自行履行,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归档:执行完毕的案件,由承办人交责任处室统一归档保管。
期限要求: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报经上一级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
二、执法流程(见省民宗委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