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浙江政务 -> 职能机构 ->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部门文件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行政执法职权分解一览表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行政执法职权分解一览表

 

类别

序号

法定职权

执法机构岗位

执法要求和流程

执法责任

行政许可

1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许可

宗教一处岗位、人员:佛教、道教事务管理,

郑国元、孙世蕃,互为AB

伊斯兰教事务管理,A:周勇辉,B:黄丽娜   

宗教二处岗位、人员: 天主教工作,A:楼剑涛,B:莫幸福,基督教工作,A:郑擎,B:莫幸福

一、执法要求:

1、受理。受理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并根据业务分工,将涉及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工作的申请送至宗教一处,涉及基督教、天主教工作的申请送至宗教二处。

2、许可审查。宗教一处、宗教二处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许可决定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3、办理时限。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无特别规定的为20个工作日。

4、告知程序。审查发现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执法流程(见浙江省民宗委行政许可(审查)程序流程图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2、《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3、《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九条。

2

可以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场合的认可的许可

3

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的寺观教堂的认可的许可

4

在华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的许可

5

邀请以非宗教身份入境的外国人讲经讲道的许可

6

设立寺观教堂的许可

7

大型宗教活动的许可

8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许可

9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的许可

10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许可

11

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义工培训班的许可

12

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的许可

13

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的许可

宗教一处

岗位、人员:佛教、道教事务管理,

A:郑国元

B:孙世蕃

14

外国人携带超出自用的宗教用品入境的许可

宗教一处岗位、人员:佛教、道教事务管理,

郑国元、孙世蕃,互为AB

伊斯兰教事务管理,A:周勇辉,B:黄丽娜   

宗教二处

岗位、人员:

天主教工作,A:楼剑涛,B:莫幸福,基督教工作,A:郑擎,B:莫幸福

15

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制作大型露天宗教景观的许可(除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外)

16

扩建、迁建寺观教堂的许可

17

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成员与我国宗教界进行宗教交往的许可

18

对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审查

19

对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以外的外国宗教组织与我国政府部门或宗教界等交往的审查

20

对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审查

21

对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认可的审查

22

对设立宗教院校的审查

宗教一处岗位、人员:佛教、道教事务管理,

郑国元、孙世蕃,互为AB

伊斯兰教事务管理,A:周勇辉,B:黄丽娜   

宗教二处

岗位、人员:

天主教工作,A:楼剑涛,B:莫幸福,基督教工作,A:郑擎,B:莫幸福

人教处岗位、人员:考核调配、劳资管理A:楼跃文,B:吴梦宝

23

对建造大型露天佛像的审查

宗教一处

岗位、人员:佛教、道教事务管理,

A:郑国元

B:孙世蕃

行政监管

1

宗教事务管理

宗教一处岗位、人员:佛教、道教事务管理,

郑国元、孙世蕃,互为AB

伊斯兰教事务管理,A:周勇辉 ,B:黄丽娜 

宗教二处

岗位、人员:

天主教工作,A:楼剑涛,B:莫幸福,基督教工作,A:郑擎,B:莫幸福

办公室

岗位、人员:副主任,A:蔡松芝,B:高成锋

人教处

岗位、人员:教育培训、人事档案管理,A:李蕾,B:吴梦宝

法规处

岗位、人员:调研法规,A:金伟,B:马跃

一、执法要求:

1、各业务处室根据职责分工对涉及民族事务、宗教事务的工作进行管理。

2、到现场工作的人员须持有效执法证件,亮证执法;如进行现场检查,则必须由2人以上组成现场检查小组,检查时须亮证。

工作(检查)内容:总体上分两类:一是民族事务,一是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具体:宗教活动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宗教活动场所筹建情况;教职人员身份备案情况;教职人员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备案情况;教职人员跨省担任宗教教职情况;宗教教职人员担任、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情况;民族村认定后备案情况等。

3、到现场工作或检查,如情况正常,填写现场工作(检查)记录;如发现违法嫌疑的,要进行现场取证,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4、对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并处置的,定期进行复查。

5、总结工作情况,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

、执法流程见浙江省民宗委行政监管程序流程图)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3、《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4、《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九条;

5、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

6、《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三条。

2

民族事务管理

民族处

岗位、人员:民族经济管理,A:王晓跃,B:郑永年;民族文教管理,

A:钟建文

B:魏微;办公室

岗位、人员:副主任,A:蔡松芝,B:高成锋;

人教处

岗位、人员:教育培训、人事档案管理,A:李蕾B:吴梦宝;

法规处

岗位、人员:调研法规,A:金伟,B:马跃

3

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

宗教一处岗位、人员:佛教、道教事务管理,

郑国元、孙世蕃,互为AB

伊斯兰教事务管理,A:周勇辉,B:黄丽娜   

宗教二处

岗位、人员:

天主教工作,A:楼剑涛,B:莫幸福,基督教工作,A:郑擎,B:莫幸福

4

宗教活动场所筹建管理

5

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备案

6

宗教教职人员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备案

7

宗教教职人员跨省担任宗教教职备案

8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离任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9

民族村备案

民族处

岗位、人员:民族经济管理,A:王晓跃,B:郑永年

行政处罚

1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行为的处罚

宗教一处岗位、人员:佛教、道教事务管理,

郑国元、孙世蕃,互为AB

伊斯兰教事务管理,A:周勇辉,B:黄丽娜   

宗教二处

岗位、人员:

天主教工作,A:楼剑涛,B:莫幸福,基督教工作,A:郑擎,B:莫幸福

一、执法要求:

(一)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必须符合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据依据,拟作警告,对公民50元以下或法人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

现场调查:在处罚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违法事实且可适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情况,应当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告知相对人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经核实,认为不需要处罚的,应当向相对人说明有关情况。

处罚决定及送达:经核实认为当场可以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的处罚决定书,并按要求当场送达相对人。送达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救济权。

执行:处以20元以下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场收缴罚款,并向相对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发现相对人逾期未自行缴纳,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归档:执行完毕的案件,由承办人交责任处室统一归档保管。

(二)一般程序:

审查立案:发现违法事实后,责任处室应当确定承办人员,承办人员初步核实违法事实的存在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处室领导审批。

调查取证:必须两名以上承办人员并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的证据要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并且制作规范、清楚;调查取证结束后,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或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委负责人审查批准。

不予处罚:承办人认为不需要处罚的意见,经委负责人批准同意的,予以结案,由责任处室统一归档。

移送司法机关:承办人发现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有犯罪嫌疑的,经委负责人同意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送达告知书:承办人初步处理意见认为应当行政处罚的,应当向相对人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相对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

对应当听证的案件,承办人应当送达《听证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在3日内提出听证。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承办人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将记录经当事人核实签名后放入案卷中,并对陈述申辩的内容进行复核,承办人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提出加重处罚意见。经复核后,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内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提出处罚意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责任处室指定承办人除外的行政执法人员,举行听证会,并根据听证情况向委负责人提出意见。

处罚决定:一般案件,由承办人及听证主持人提出处罚意见,委负责人决定。情节复杂的重大案件集体讨论。

制作处罚决定书及送达:承办人应当根据行政机关负责人或集体讨论的处罚决定,及时制作规范的处罚决定书。按要求送达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救济权。

执行:当事人不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承办人应当告知当事人自行履行的有关事宜,发现相对人逾期未自行履行,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归档:执行完毕的案件,由承办人交责任处室统一归档保管。

期限要求: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报经上一级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

二、执法流程(见省民宗委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1、《行政处罚法》第55条、第62条规定;

2、《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3、《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九条;

4、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

5、《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三条。

2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行为的处罚

3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