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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尚未从事法律职业人员2008年办理年度备案的通知

  依据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于在浙江省参加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从事法律职业(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职业)的证书持有人,请于3月31日之前,到所在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进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确认盖章。因证书持有人在外地或其他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前来现场办理确认盖章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受托人必须提交委托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原件。
  2007年参加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当年年度备案,在发放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时统一办理。
  如司法部有新的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办理,我办将及时网上通知。


 



                 浙江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OO八年三月六日


 

 
200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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