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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全省司法行政专项编制配备使用和司法所机构编制建设情况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

浙司政〔2008〕11号


各市司法局:
  2007年2月,省编办在《关于分配下达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等政法专项编制的通知》(浙编办〔2007〕8号)中明确:“新增编制,要重点用于加强市、县(市、区)司法局直属司法所建设,原则上不得用于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编制实行单列管理,专项使用,不得任意改变用途。各地要加强对司法行政编制的管理,对现有的司法行政编制进行一次认真清理,重点充实加强基层一线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同年9月,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浙委〔2007〕7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组织机构建设”,“健全完善组织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强调“加强对司法行政编制的管理,不得任意改变司法行政编制的用途。各地要对现有的司法行政编制进行一次认真清理,重点对2000年以来国办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脱钩改制及其他部门借用的司法行政编制进行清理,充实到司法所,以保证工作需要。”
  为进一步掌握我省司法行政专项编制配备使用和司法所机构编制建设等情况,认真贯彻落实省编办和省“两办”文件精神,努力加强司法所机构编制建设,并为今后新增编制的分配提供参考,现就认真做好司法行政编制配备使用和司法所机构编制设置等情况的书面调查摸底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
  1、各市、县(市、区)司法行政专项编制配备和使用情况(详见附表一)。
  2、司法所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情况(详见附表二)。
  3、2007年新增司法行政专项编制的分配落实和新建直属司法所等情况(详见附表三)。
  4、各地贯彻落实省编办、省“两办”文件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遇到的困难及主要原因;对加强司法所机构编制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统计截止时间
  本次统计数据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
  三、工作要求
  1、各市司法局接到本《通知》后,及时部署所属县(市、区)司法局认真开展书面调查摸底和文字材料的呈报工作。
  2、各市司法局汇总所属县(市、区)司法局的统计表和有关文字材料,于2月底前呈报省厅政治部。
  3、各级司法局要高度重视本次调查摸底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审核把关,各类统计表格须由局主要负责人签名,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各级司法局要把司法所机构编制建设摆到重要工作议程,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加强与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汇报沟通,认真贯彻落实好省编办和省“两办”文件精神。
  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与省厅警务人事处联系。
  联系人:徐耀雪 电话:0571-87054362 传真:0571-87054387
  通讯地址:杭州市省府路11号 邮编:310007

  附件:1.《司法行政专项编制配备情况统计表》
     2.《司法所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情况统计表》
     3.《2007年新增司法行政专项编制的分配落实情况统计表》







                        二○○八年二月三日




 

 
200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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