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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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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法规处
 
[联系人] 杨建
[联系方法] (0571)87054408
服务对象 个人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期限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⑵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受理条件 ⑴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⑵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⑶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⑷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⑸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⑹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⑴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⑵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⑶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⑷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⑸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流程 ⑴经办人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准予登记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予登记的审查意见,并提交处长审核。
  ⑵处长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分管厅长审签。
  ⑶经办人对准予登记的,颁发证书并公告;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司法鉴定人变更、注销登记事项的,参照本流程办理。

  
流程示意图         

材料明细

  ⑴申请表;
  ⑵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⑶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监管措施 监督联系电话:(0571)87054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