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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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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各市司法局
 
[联系人] 律师管理处 陈银华
[联系方法] (0571)87054410
服务对象 个人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期限 县司法局审查15日;市司法局核准30日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75项。
  ⑵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⑶《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授予市级司法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职权的通知》(浙司〔2004〕54号)
受理条件 ⑴已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包括:律师、公证员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  ⑵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⑶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⑷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有下列情形者不予受理、核准:  ⑴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⑵被开除公职的;  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⑷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  ⑸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⑹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办理流程 ⑴申请人向拟聘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申请材料。
  ⑵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聘用的,出具意见书,将申请材料报县司法局基层工作科。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同意聘用的,退回申请材料。
  ⑶县级司法局基层工作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材料不齐,要求补报材料;条件不符合的,提出不符合条件的审查意见。不管材料是否补齐,条件是否符合,都应报市司法局进行核准。申请人的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还。
  ⑷市级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退回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核准执业登记。核准与不核准执业登记都要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对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⑸市司法局将书面决定下发县司法局,县司法局通知拟聘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由基层法律服务所通知申请人。
  ⑹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登记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⑺对核准执业登记的申请人,由市司法局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⑻市司法局执业核准工作结束后,在1个月内,将申请核准材料报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备案。

流程示意图      
   
材料明细

  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一式三份,近期免冠二寸照片一张;
  ⑵《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公证员资格证书)、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⑶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法律服务所实习人员考核鉴定表》;
  ⑷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⑸健康状况证明(申报前一个月内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并盖章的体检表原件);
  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乡镇(街道)政府或县级劳动就业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无其它职业,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证明。

监管措施 由各市司法局具体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