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
①拟派驻代表的基本情况;
②拟任职务、期限;
③对“代表机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港、澳地区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的承诺;
④对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中文译文与原文的一致性的承诺;
⑤申请获得批准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承诺;
⑥申请获得批准后将为其持续购买符合要求的执业风险保险的承诺;
⑵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给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
⑶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⑷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机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⑸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⑹拟任代表的执业风险保险文件复印件;
⑺拟任代表的身份证明(护照)、简历、3张2寸彩色近期免冠照片;
⑻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⑴上述⑵至⑹项申请材料,须经香港或澳门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
⑵所有材料按正、副本形式分别装帧成三份,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