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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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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律师管理处
 
[联系人] 燕晓宇、许赛莹
[联系方法] (0571)87054410、87054376
服务对象 个人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期限 30日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一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⑵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三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经审查不符合条件不予颁发执业证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⑶《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分所可以在当地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分所聘用的律师向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受理条件 ⑴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⑵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⑶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⑷品行良好。
办理流程   ⑴申请人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由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
  ⑵住所地司法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经公示后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
  ⑶省司法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流程示意图      
   
材料明细

  ⑴律师执业登记表;
  ⑵身份证复印件(外地身份证须附暂住证);
  ⑶学历证书复印件;
  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⑸无其他职业的证明:①原系辞职人员的,应提交已辞去原职的证明(由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②原系合同聘用人员的,应提交已与原单位解除合同聘用关系的证明(由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③原系城镇无业人员的,应提交失业证、待业证或者未从事其他职业的证明(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④原系农村无业人员的,应提交未从事其他职业的证明(由所在乡镇以上政府出具);⑤应届大学毕业生应提交就业报到证;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业证明;
  ⑹人事档案存放证明(由人才交流中心或就业管理处出具。省直律师事务所的,要求人事档案存放在省人才交流中心省司法厅工作站);
  ⑺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
  ⑻上岗培训结业证;
  ⑼律师事务所的聘用合同;
  ⑽律师助理证(要求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之后,在一家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
  ⑾执业前公示结果证明;
  ⑿申请人为60周岁以上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⒀两寸近期证件照一张;
  ⒁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证的,应提交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的证明以及同意其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证明,工作证或聘书复印件;
  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⑴所有申请材料均要求使用A4纸张制作;
  ⑵所有复印件应由报送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科)审核,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
  

监管措施 电话:(0571)87054410、87054411;不服“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