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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认可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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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国家司法考试处
 
[联系人] 余晓辉
[联系方法] (0571)87056493
服务对象 个人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期限 自收到市司法局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收费情况 35元
设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五十一条“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五十四条“国家对初任检察官、法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⑶《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六条“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⑷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四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本省(区、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
  第八条“省(区、市)司法厅(局)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司法部审核颁发证书。对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省(区、市)司法厅(局)作出不予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并报司法部备案。”
受理条件 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经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  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经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  (五)品行良好。
办理流程 ⑴经办人员对地市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材料不齐全的,要求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的,6个工作日内复审完毕,提出是否符合申领条件的复审建议,并提交处长。
  ⑵处长在4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报分管厅长审签。
  ⑶经办人员对符合申领条件的,报司法部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报司法部备案。

流程示意图      
   
材料明细

  ⑴《××年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⑵当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⑶身份证及复印件。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还须提供本人户口簿(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⑷学历证书原件(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⑸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其中2张贴在申请表上,1张用于制作证书);
  ⑹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监管措施 监督电话:(0571)87054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