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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执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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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公证管理处
 
[联系人] 楼孝福
[联系方法] (0571)87054403
服务对象 个人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期限 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20日内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七条“公证员的数量根据公证业务需要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核定公证员配备方案,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⑵《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审核意见,填制公证员任职报审表,报请司法部任命;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受理条件 符合公证机构设置情况和公证员配备方案
办理流程   ⑴申请人申请,公证机构推荐。
  ⑵所在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或考核意见。
  ⑶逐级报省司法厅审核。
  ⑷省司法厅在收到报审20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请司法部任命;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同意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⑸收到司法部的任命决定后10日内颁发执业证书并通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流程示意图      
   
材料明细

  ⑴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⑵公证机构推荐书;
  ⑶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⑷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⑸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或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⑹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⑺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监管措施 监督投诉电话:(0571)87054358、87054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