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对在浙的两院院士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从2005年7月起执行。经省政府任命担任实职的共享院士在任职期间也享受在浙院士津贴。院士津贴发放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