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土资办〔2008〕127 号
关于印发市、县(市、区)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市、县(市、区)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
市、县(市、区)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我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高度重视和精心组织下,通过近两年的实践和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实施中还存在着进展不平衡的现象,个别地方对此项工作推进不够有力。为全面推进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的重要意义
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是一项经常性的矿政管理工作,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管理难度大,涉及因素多。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的重要性,按省厅《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34 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 〕36 号)要求,努力抓好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要求
今后,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的总要求是:按照“统一协调组织、统一公开招投标、统一年报审查、统一经费来源、统一检查考核”的“五统一”原则,在推进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一) 统一协调组织。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做到覆盖所有矿山,覆盖所有矿种。要加强力量,充分发挥基层国土资源所、矿产督察员和执法监察队伍的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对矿山储量动态监测进度、质量进行检查,对地质测量机构的监测活动进行监管。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对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矿山企业要及时组织核实。
(二)统一公开招投标。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选择测量机构时,要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有资质、信誉度高、服务好的测量队伍。要及时掌握地测机构的业绩、信誉、质量等情况,协助省厅做好地测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对连续两年没有相关业绩、不适应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工作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三)统一年报审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搞好储量年报的审查工作。今后,年报的审查要聘请储量专家库中评审类专家担任主审,落实 “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责任制,把好年报质量关。
(四)统一经费来源。
从今年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储量动态监测经费列入部门经费预算,专款专用,确保储量动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统一检查考核。
继续开展市际、县际间监管工作的互查、抽查工作。加大考核力度,要把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建立并完善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
(六)合理安排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时间。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动态监测工作量制定监测工作计划,统筹安排矿山地质测量和年报审查工作。以监测一个完整年度为原则,可在每年十月份起分两次开展实测,做到早安排,早实测,早审查,避免因时间集中,导致监测时间长,年报质量难以保证等问题的发生。
(七)做好年产20万吨以下建筑石料矿山的监管工作。
根据年产20 万吨以下建筑石料矿山的地域分布和生产特点,原则上可不进行矿山地质测量,但矿权人必须按动态监测要求,建立矿山技术档案和开采台账制度,每年12 月向所在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报送有关采石场开采进度、开采台账和资源储量等有关资料,各市、县(市、区)要加强督查,及时掌握矿山开采情况。
三、做好与其他矿政管理的衔接工作
(一)做好与矿山开发利用年检的衔接。凡是持证开采的矿山企业都要按《浙江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等,不按规定进行储量动态监测或矿山储量年报确定为不合格的,应当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矿山年检确定为不合格。
(二)做好与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衔接。矿山企业提交的矿山储量年报经审查同意后,其资源储量变化数据可作为矿山企业当年储量登记统计的依据,做到矿山储量年报、统计基础表、数据库等三者数据的统一。
(三)做好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衔接。各年度储量动态监测的结果是编写储量核实报告时储量变化的依据。矿山企业提交储量核实报告时,应详细说明本次储量核实前,经储量动态监测记录的储量变动情况。
(四)做好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衔接。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利用储量动态监测结果,在准确掌握消耗储量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开采回采率,开展补偿费征收和储量消耗挂钩的试点工作,发挥其对提高资源利用率应有的功能。
四、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要根据省厅《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34 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36 号)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到任务到矿、责任到人,把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推向深入。
(二)加强宣传。要加大宣传力度,宣传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宣传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宣传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取得的成效,形成一种良好的氛围,共同推进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
(三)搞好培训。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和技术性强。要分层次进行培训工作,开展储量管理人员、矿山地质测量人员、矿山企业有关人员的轮训,通过培训,明确要求、规范做法、掌握技术要求,解决矿山储量动态监管中技术力量薄弱问题。
(四)推广典型。要及时总结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的好方法,好经验,宣传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推广好的管理模式和经验,提高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水平。
主题词:矿产资源储量通知
抄送:省地勘局,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矿业权评估机构,各地测机构。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08 年7 月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