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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联合竞买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08 〕410 号

浙土资厅函〔2008 410

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联合竞买有关问题的批复

浦江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联合竞买事宜的请示》(浦土资〔200844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申请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对申请人另有限制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根据以上规定,联合申请是指两个以上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共同申请,取得一个报名资格,作为一个主体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2、联合竞买(竞投)协议要约定联合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参与联合竞买(竞投)的各方、参与竞买(竞投)的代表人、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以及联合各方通过协商确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3、申请人应在申请书中明确约定签订合同的受让人,如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出让人可以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受让人与出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发使用土地。土地使用权人为出让合同的受让方,不能按联合申请人各自出资比例分割办证。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发布机构: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0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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