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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嵊土资〔2008〕106号请示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08〕409号

 

浙土资厅函〔2008409

 

关于对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嵊土资〔2008106号请示的批复

 

嵊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可否以补交出让金来执行交还土地的请示》(嵊土资〔200810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须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均为非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对于改变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原则上应终止原出让合同,收回原土地使用权,并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给予合理补偿后,重新依法供应土地使用权。如考虑到具体可操作性、资源配置高效性以及维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严肃性,对擅自将土地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依法进行处罚后,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由规划部门审批同意后,在审批环节和结果公开公示的基础上,按现时点新用途同类地段的土地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或差额部分地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或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发布机构: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0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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