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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
公开电话:87806153
监督电话:87815098
地址:杭州市梅花碑7号
邮政编码:31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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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部门领导 工作规则 部门文件 岗位责任人
办事指南 表格下载
  (一)贯彻执行《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研究制订水利发展、滩涂围垦规划和有关政策;组织制订全省主要江河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水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管理、保护滩涂资源,管理、指导滩涂围垦工作和低丘、红壤土的治理;制订全省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全省、跨地区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省水资源公报;指导全省水文工作。
  (三)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并将有关数据和情况通报省环境保护局。
  (四)编制、审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制订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定额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主要江河、水库、湖泊及河口海岸滩涂的综合治理和开发;管理河道采砂。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地区的重要水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五)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和地区间的水事纠纷。
  (六)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防汛防旱工作和水土保持工作,负责省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和省水土保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全省城市防洪工作。
  (七)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乡镇供水工作。
  (八)负责水利科技、教育、国际合作工作;指导全省水利队伍建设。
  (九)制订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围垦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收费等经济调节意见;监管厅直属单位的水利国有资产。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