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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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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浙江省水利厅审批中心
 
[联系人] 姜伟(A)、施祥林(B)
[联系方法] 0571---87826522
服务对象 法人 项目类型 审批项目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受理条件 符合有关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

 

办理流程 1、申请:在钱塘江、瓯江及其河口,东西苕溪流域,以及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河道,新建、扩建、改建堤防、圩堤、分蓄洪工程、河道治理工程、水库、水电站、围垦工程以及泵站、涵闸等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要求进行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审查的申请。
2、受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以下简称“日”)内,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如不完整,则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如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即予受理。
3、审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包括现场查看、专家评审等形式在内的各种形式进行审查。
4、决定: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含专家评审、听证和申请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补充完善所需时间)作出是否签署规划同意书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作出不签署规划同意书的决定时,应书面说明理由。
在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把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材料明细

1、项目法人要求审查水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申请文件;
2、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或受理通知书;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报请规划同意书的申请报告;
5、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监管措施 1、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管措施:监督电话0571-87815098。 2、对被许可人的监管措施:实施过程的检查和质量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