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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观光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林产〔2006〕99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

  为发挥林业的多种功能,满足城乡居民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兴林富民,推进林业现代化,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范、提高林业观光园区的服务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林业观光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林业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重视林业观光园区的发展,将其作为兴林富民工程的重要内容来抓,加强服务指导和扶持。今年的申报工作,请各县(市、区)林业局于9月15日前报市林业局,各市林业局审核后于9月25日前报我厅。各地的推荐申报文件请附本辖区内的林业观光园区申报基本情况汇总表(格式附后,并报送电子文本)。

  联系人:程滢、钱圆

  联系电话:0571-86438819,0571-86438742

  

  附件:1、浙江省林业观光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浙江省林业观光园区申报表

  

  

  

  二ОО六年八月十日

  

 
【附件下载】:浙江省林业观光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doc
浙江省林业观光园区申报表.doc
发布机构:浙江省林业厅
200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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