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林产[2006]8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浙委办〔2005〕73号),促进林业专业合作社更快更好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二条申报标准
1、以生产经营林产品和相关服务为主业,注册登记一年以上,社员100个以上,带动农户500户以上;
2、股权设置,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占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单个社员或者社员联合认购的股金最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3、制度健全,按照《条例》要求建立健全合作社章程和制度,组织机构设置合理,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规范,档案管理齐全;
4、服务功能完善,统一种苗农资供应,统一生产标准,统一技术培训,统一包装,统一品牌,统一销售;
5、利益联结紧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按产品交易额和股金相结合分配盈余;
6、管理民主,由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民主决策合作社重大事项,实行社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
第三条申报材料:(1)省级林业示范性专业合作社申报表(格式附后);(2)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主要包括注册登记证书、章程、管理制度、社员名册、股金设置、财务报表、盈余分配、荣誉和认证证书等复印材料和近一年来运行情况书面总结材料;(3)市、县级林业部门推荐审核书面意见。申报材料要客观、真实。
第四条申报程序
1、申报省林业示范性专业合作社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合作社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于每年4月15日前上报市林业主管部门。
2、各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单位进行审核后于每年4月30日前报省林业厅,并附书面审核意见。
第三章认定
第五条对各市推荐申报的省级林业示范性专业合作社,省林业厅组织人员实地考核,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按申报标准评定。
第六条经认定的省级林业示范性专业合作社,由省林业厅发文公布,并颁发荣誉证书,优先享受项目扶持、以奖代补、林业项目贷款贴息、项目融资担保等政策扶持。
第四章监测
第七条对省级林业示范性专业合作社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保劣汰。省级林业示范性专业合作社认定后每年监测一次。各专业合作社于次年1月15日前将年度总结书面报告省林业厅。
第八条经监测合格的省级林业示范性专业合作社,继续享受荣誉称号和有关政策扶持,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林业专业合作社称号,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九条省级林业示范性专业合作社更改名称的,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按申报认定程序重新申报认定。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省级林业示范性专业合作社资格:
1、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或其他原因清算解散的。
3、经营中违反国家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4、不按规定要求提供报表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