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机构 |
省林业厅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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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毛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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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0571-8739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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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境外单位和个人,自然保护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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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普通许可 |
| 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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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按《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交纳保护区管理费。 |
| 设立依据 |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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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协议为非破坏性的,有利于自然保护区的发展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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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1、协议签署单位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预签署的协议及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
2、审查合格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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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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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签署单位的申请文件及预签署的协议;
2、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3、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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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措施 |
实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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