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非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市、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书面申请和全部资料,申请设立项目→通过审查,项目受理(未通过审查,退回)→业务处室审查(未通过审查,退回)→处室领导审核→分管厅长审定→书面批复(同意或不同意)。 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