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服务导航 -> 办事指南
由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

      办事指南   表格下载   在线咨询   在线受理   状态查询   监督投诉
受理机构 浙江省文物局
 
[联系人] 吴志强
[联系方法] 0571-88824338
服务对象 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项目类型 普通许可
办理期限 20天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5条(附件一)。
受理条件
办理流程

由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非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市、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书面申请和全部资料,申请设立项目→通过审查,项目受理(未通过审查,退回)→业务处室审查(未通过审查,退回)→处室领导审核→分管厅长审定→书面批复(同意或不同意)。
流程示意图         

材料明细
申报条件: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2、有利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管理。 材料明细:1、由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市、县文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函(加盖公章),内容包括所申请要求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的文保单位名称、位置、基本情况介绍;原有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或原有用途;改变后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或改变后的用途;文保单位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的理由。2、附图说明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的文保单位的具体位置;3、涉及转让、抵押的应提供房产证明、合同书或协议草案。
监管措施 事前监管;监督电话:0571-85212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