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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成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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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浙江省文化厅
 
[联系人] 宫建平
[联系方法] (0571)85212196
服务对象 公民、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项目类型 认可
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见附件)。
受理条件
办理流程 申办人向厅人事处提供全部有效文件,由人事处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厅有关业务处室分别提出审查意见—>厅人事处汇总提出综合意见—>厅分管领导审核—>厅长审定 。对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查文件;对审查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流程示意图         

材料明细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文化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申请设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符合国家和登记管理部门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拟定名称需经登记管理机关预审;(二)业务活动范围属于省文化厅的职能权限;(三)有符合文化行业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四)有开展业务活动必须的设备、器材、场所和其他设施。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划分为以下类型: (一)从事舞台艺术创作、演出和传统艺术整理、加工和保护的民办艺术表演团(队); (二)从事艺术人才培养和教育的民办艺术院(校); (三)从事老年文化活动、辅导、培训的老年文化大学; (四)从事文化艺术辅导及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业务的民办文化馆或活动中心(站); (五)从事图书、资料、文献情报借阅及社会教育工作的民办图书馆(室); (六)从事文物宣传、保护、展览等活动的民办博物馆(院); (七)从事艺术收藏、展览及交流的民办美术馆(室)、书画雕塑馆(室)、名人纪念馆、名人故居纪念馆、收藏馆(室); (八)从事艺术发掘、整理、研究、咨询及艺术科技开发的民办艺术研究院(所); (九)从事文化传播、交流的文化网络中心(站); (十)从事文化艺术活动的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 申请设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办人应当向省文化厅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场所使用权证明; (三)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及每年收入支出的估算情况材料; (四)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住址和联系方式; (五)章程草案; (六)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七)与开展业务活动相关的设备、器材和其他设施清单; (八)省文化厅要求的其他材料。 14、主要监管措施:省文化厅对所业务主管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上进行监督,指导其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负责年度初审,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业务主管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财产清算事宜。 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每年3月31日前,向省文化厅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以及财务管理情况等,并作出初审意见。
监管措施 监督电话:0571-85212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