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演出申请书,演出名称、时间、地点、场次,与演出相关的各类演出合同文本,演出节目及其视听材料,外方文艺表演团体及演职人员名单、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演出经纪公司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证明,以及其它所需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