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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来华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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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浙江省文化厅
 
[联系人] 张 雁
[联系方法] 0571-85112945
服务对象 个人和企业(组织) 项目类型 审查事项
办理期限 法定办理时限: 5日,承诺办理时限:5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立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演出,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应当通过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文化部审批。

 

受理条件 演出经纪机构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
办理流程 申请者依据法定条件,备齐相应材料,向省文化厅提出申请,责任处室依法审核,厅领导审定后报文化部审批。

 
    

材料明细

演出申请书,演出名称、时间、地点、场次,与演出相关的各类演出合同文本,演出节目及其视听材料,外方文艺表演团体及演职人员名单、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演出经纪公司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证明,以及其它所需相关材料。

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