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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滩坑水电站库区移民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
浙人口计生委[2005]34号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滩坑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3号)精神,滩坑水电站工程建设需动迁安置移民约5万人,其中:丽水市内安置3.7万人,丽水市外安置1.3万人(宁波6000人、绍兴4000人、金华2000人、台州1000人),计划分四个水平年完成,今年8月底之前,将动迁安置第一水平年22316名移民。在滩坑移民动迁安置过程中,为做好移民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移民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滩坑水电站具有发电、防洪和其它综合效益,是我省一项规模巨大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对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做好移民计划生育工作,关系到移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移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和移民安置地区的长远发展。迁出地和迁入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充分认识移民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树立移民工作一盘棋的思想,紧密配合,从工作大局出发,扎扎实实做好滩坑移民计划生育工作。
    二、明确职责,切实做好移民计划生育工作
滩坑水电站移民动迁人数多、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移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保证移民计划生育工作顺利进行。
   (一)各地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应有人口计划生育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在办理移民交接手续时,应有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参与。
   (二)迁出地在移民动迁过程中,要认真抓好移民计划生育工作,做到计划生育工作底子清、资料全,政策宣传到位。移民中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应由迁出地处理完结,不把计划生育遗留问题转交给迁入地。
   (三)在外迁移民中如有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的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应由迁出地给予一次性解决,并签订好协议,迁入地不再承担解决遗留问题的责任。
   (四)安置地要对迁入移民做好各项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尽快将移民的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正常轨道。要上门进行调查摸底,建好基础信息档案,及时纳入当地的计划生育日常管理,积极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提供生殖健康服务,热心为移民解决计划生育方面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五)要及时处理移民的计划生育有关问题,严格执行我省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政策。
    三、做好移民生育管理的衔接工作
移民生育管理情况复杂,迁出地和迁入地要认真做好移民生育管理的衔接工作。
   (一)移民在迁出地已领取《生殖健康服务证》、《再生育证》的,在迁出后半年内到迁入地换证。 
   (二)对移民中的流动育龄人员,迁入地应为其重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移民迁入后凡符合生育政策规定但尚未领取《生殖健康服务证》和《再生育证》的,迁入地应主动做好服务,及时为其办理相关证明。
   (四)要及时做好移民育龄妇女信息交接工作。移民计划生育档案(包括委托管理对象)应按规定要求统一填报,在移民交接时应同时移交计划生育档案。迁出地和迁入地要认真做好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移交工作。移民中的委托管理对象迁入后,迁入地要重新办理委托管理手续。
    四、加强服务,保障移民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各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要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增强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和优质服务意识,主动为移民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切实帮助移民解决 “生产、生活、生育”中的实际困难,为移民“安得下,稳得住,能致富”创造有利条件。
    (一)抓好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对移民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移民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自觉接受人口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和服务。
    (二)依法管理,严格执法。严格执行国家 “一法三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杜绝在移民工作中出现计划生育违法乱纪等各类事件的发生。
    (三)开展生殖保健服务。在移民中普遍开展一次生殖保健服务,为已婚育龄妇女查孕查环、查病,为已生育子女的夫妻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对计划外怀孕的移民妇女要及时落实补救措施。
    (四)认真落实移民的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移民迁入后,迁入地要优先为移民办理《生殖健康服务证》、《再生育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优先落实移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政策;优先对移民中的计划生育贫困户进行帮扶。及时落实移民与原户籍地人口同等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移民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从迁入的本年度开始享受。
                                       二○○五年六月十日

发布机构: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0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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