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浙江政务 -> 职能机构 -> 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部门文件
 
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增加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范围的通知
浙人口计生委〔2007〕45号

各市人口计生委、义乌市人口计生局:

    为切实解决现行《浙江省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办法》审批范围之外,而当事人再生育意愿强烈、群众普遍同情的实际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将以下三种情况增列为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范围:

    1、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双胞胎,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两个子女都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根据国家《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国家计生委第7号令附件),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再婚后现家庭有一个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机关要认真贯彻特殊情况生育审批的各项要求,建立和落实行政审批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批准后需要产前诊断和筛选再生育的,要加强对当事人的宣传教育和指导,并督促其认真做好产前诊断和筛选工作。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2007-07-03
 
加入收藏】【 】【打印】【关闭
欢迎进入浙江政务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