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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全省计划生育卫生技术职务评审
浙人口计生委[2007]44号

  

  各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委直属各单位:

  2007年度全省计划生育卫生技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拟于四季度进行,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1、在各级计划生育事业单位以及其它企事业单位从事计划生育卫生技术、宣传教育、药具管理等工作,并已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2、申报中级计划生育宣教、药具管理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3、已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拟推荐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及有关评审工作安排

  申报评审中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规定的基本条件、论文和破格晋升条件要求,按照《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2006年全省计划生育卫生技术高级(副职)及有关中级职务评审事项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6〕46号)执行。

  职称外语要求及免试条件,按照《浙江省人事厅关于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专〔2007〕80号)执行。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及免试条件,按照《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实施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浙人专〔2006〕58号)执行。

  申报对象任职年限、取得学历年限计算截止到2007年12月底,论文和继续教育学分截止到2007年8月31日。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规定:

  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达到任职时间要求的,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任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评或兼评现岗位所需的相同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原专业技术资格予以保留。

  由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调入企事业单位3年内,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以及水平能力、工作业绩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在国家机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3年后按正常条件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浙人口计生委〔2006〕46号文件中职务评审事项上述有关内容与浙人专〔2006〕351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浙人专〔2006〕351号文件规定为准。

  经商省人事厅同意,今年起取消对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业务面试,实行业务笔试。申报评审计划生育卫生技术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经中级评委会评议同意推荐后,须分专业参加省人口计生委统一组织的业务笔试。业务笔试主要内容为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应知应会的基本理论、政策法规、专业技术知识和所从事专业的新技术、新进展情况等。业务笔试总分为100分,取得60分以上方可参加当年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业务笔试的时间和办法另行通知。

  三、送审材料及要求

  (一)市人口计生委提供的汇总材料

  1、所在市人事(职改)部门出具的评审委托书1份;

  2、《推荐  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1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二)不需装订的个人材料

  1、送审材料清单2份(1份贴在档案袋正面);

  2、《推荐  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副高级35份,中级30份,A3纸规格,并加盖填表单位公章(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3、《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副高级4份,中级3份,A4纸规格,照片、公章齐全;

  4、《破格推荐    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2份(破格晋升人员填报);

  5、《外语考试成绩审定表》2份(外语考试成绩审定人员填报);

  6、2寸彩色近期身份证照1张,背书单位、姓名。

  (三)需装订成册的个人材料

  第一册(按以下次序装订):

  1、本册材料目录1份;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1份;

  3、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

  4、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5、历年来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复印件各1份(按时间排列);

  6、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7、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考试成绩审定表、免试审核表1份;

  8、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免试审核表1份;

  9、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各1份(按时间排列);

  10、《破格推荐    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1份;

  11、连续3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单位人事部门须核对原件,同时经办人在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12、个人获得的有关荣誉证书复印件各1份(按时间排列);

  13、个人其他材料各1份。

  第二册(按以下次序装订):

  1、本册材料目录1份;

  2、代表论著、论文复印件各1份(包括封面、目录);

  3、科研成果及有关作品获奖证书(证明)复印件各1份;

  4、其他反映本人学术水平的材料各1份。

  报送评审的材料要求打印规范,装订整齐,复印件清晰(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单位审核意见明确,签章齐全,不得使用复印章。

  申报对象和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单位要对提交的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将《推荐  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将结果报我委人事处。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其申报材料一律退回,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已经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评审结果。

  申报对象的评审材料及电子文稿,以市为单位在9月20日前送省人口计生委人事处(委直属单位申报人员的材料由单位统一报送),逾期或不按要求上报的,我委不予受理。联系人:蒋震,联系电话:0571-87052423,E-mail:zjjswjz@126.com

  本文件中的有关表格,请登陆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网(内网网址:http://21.10.160.5,外网网址:www.zjjsw.gov.cn)下载。

  四、缴费规定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2〕229号)规定缴付评审费用。高级职务评审费每人280元,推荐费150元,合计430元;中级职务评审费每人180元,推荐费80元,合计260元。请各市将评审费用在报送评审材料时交省人口计生委财务审计处。帐号: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 330619880261666618240 建行体育场路支行,并在用途栏内注明“职评费”。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2007-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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