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机构 |
省计生委信访室、政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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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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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87052425、8705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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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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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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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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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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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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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浙江省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办法》的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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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凡因特殊情况要求生育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向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街道)领取并填写《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申请审批表》,经由双方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逐级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生育的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夫妻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公示十天,公示无异议的,批准生育。对不符合特批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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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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