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机构 |
省计生委人事处
|
| |
|
| 服务对象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每隔3年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校验
|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 |
| 办理期限 |
30个工作日内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设立依据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
| 受理条件 |
|
| 办理流程 |
依据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共产党员违反《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县以上政府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除应按规定受政纪、法纪和经济处罚外,还应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等必要的党纪处分。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计划生育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官僚主义失职错误论处。咨询单位:省计生委人事处咨询电话:87052423
|
| 材料明细 |
|
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
|
|
| 监管措施 |
(一)、政策咨询电话:0571-87057555
(二)、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0571-87057557
(三)、公示查询网址: http://www.zjjsw.gov.c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