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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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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联系人]
[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571—87058110,87058202
服务对象
企业单位
项目类型
普通许可
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材料的认真审核、考核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审批。
收费情况
无
设立依据
受理条件
许可条件 1、必须有完整的企业基本情况资料(按申请书要求填报); 2、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部颁)标准(尚未制定国家或部颁标准的产品,暂按企业标准执行); 4、必须具备标准的计量与检测设备; 5、有完整的环境保护设施,所排放的“三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6、生产、储存现场无事故隐患; 7、生产、储存、销售有标准、完整的台帐; 8、国家其他管理部门颁发生产特别许可证所规定的批准文件和证书,以及生产该品种所必需的其他有关证件; 9、必须具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10、必须具备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要求的标准设施位置图、工艺流程草图、设备布置图、关键设备一览表、生产记录样张、产品销售记录样张等有关文件; 11、企业法人代表必须了解《条例》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有关企业活动的规定。
办理流程
流程示意图
材料明细
需提交的材料 1、《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申请书(暂行)》及附件材料; 2、第三类中第1至11条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
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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