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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审核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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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联系人]
[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571—87058110,87058202
服务对象
企业单位
项目类型
普通许可
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审批。
收费情况
无
设立依据
受理条件
许可条件1、监控化学品应当在专用的化工仓库中储存,并设专人管理,其储存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要有严格的出库入库检查年度制度和登记制度。
办理流程
流程示意图
材料明细
需提交的材料 1、 《监控化学品新(改、扩)建申请书(暂行)》; 2、 《监控化学品新(改、扩)建申请表(暂行)》附件材料。
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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