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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联系人]
[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571—87056938,87052717,87058174
服务对象
企业单位
项目类型
普通许可
办理期限
省经贸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经审查不合格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收费情况
无
设立依据
受理条件
许可条件 1、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且不需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 2、符合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
办理流程
流程示意图
材料明细
需提交的材料 1、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建议书;企业主管部门的上报意见;合资、合作意向书;中外方法人或外方身份证明文件;外商资信证明等。(独资企业不批建议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①合资、合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地市、经济强县(市、区)经贸委(局)的初审意见;营业执照复印件;选址意见;环保部门意见;资金、能源供水供电意见等。 ②独资项目:项目报告;企业地市、经济强县(市、区)经贸委(局)的初审意见;投资者法律和资信证明文件;环保部门意见等。 ③增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决议;企业地市、经济强县(市、区)经贸委(局)的初审意见;环保部门意见等。 ④五类企业(已设立的鼓励类、限制乙类外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地市、经济强县(市、区)经贸委(局)的初审意见;自有资金证明(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环保部门意见等。 3、初步设计阶段:有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企业地市、经济强县(市、区)经贸委(局)的初审意见;初步设计会审纪要。
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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