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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建设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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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高新处
 
[联系人] 黄荣南(508室)
[联系方法] 0571-87054023
服务对象 基地所在地的市或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 项目类型 其它行政行为
办理期限 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和骨干企业均实行常年申报,成熟一个,批准一个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委〔200015号)、《浙江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01266号)

受理条件 (1)有一定的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础。基地的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年销售收入在5亿元以上,并占整个基地年销售总收入的50%以上;基地企业群中,已形成若干产业、产品关联度较大的骨干企业,并有2家以上的企业已被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企业或已承担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 (2)有一个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3至5年建设,基地预期的技工贸总收入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基地内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将有明显增强,能建成1-2家省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并将建立起一个市场化运作的、产学研结合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3)有一个良好的创新、创业政策环境。当地政府已制定落实国家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关政策的具体措施,并具有扶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的地方政策,在人才、资金、土地和组织管理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4)有一个精干、高效的组织管理机构,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当地的科技行政部门已被政府赋予基地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 (5)有完善的环境治理措施,三废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办理流程

1)、基地所在地的市或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

2)、受理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现场考察。

3)、符合条件的,下文批复浙江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及浙江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骨干企业。
流程示意图         

材料明细

1、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申报表;

2、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骨干企业情况表;

3、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发展规划;

4、当地政府扶持基地的有关政策文件、基地的组织管理机构等材料。

监管措施 监察室 电话:87054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