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委〔2000〕15号)、《浙江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01〕266号)
(1)、基地所在地的市或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
(2)、受理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现场考察。
(3)、符合条件的,下文批复浙江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及浙江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骨干企业。 流程示意图
1、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申报表;
2、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骨干企业情况表;
3、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发展规划;
4、当地政府扶持基地的有关政策文件、基地的组织管理机构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