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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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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社会发展处
[联系人]
沈维强( 707室)
[联系方法]
0571-87055408
服务对象
事业单位
项目类型
其它行政行为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通过评审、审批后1星期内公布;承诺期限: 初审时限20日,专家评审时限70日
收费情况
无
设立依据
国家科技部《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社字〔
2001
〕
1923
号)、省政府《浙江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浙政发〔
2003
〕
13
号)
受理条件
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强的社会发展工作基础;当地政府可持续意识强,组织落实;有总体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对建区工作的思路比较明确,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示范性。
办理流程
由实验区所在地政府向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流程示意图
材料明细
(
1
)《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申报书》
(
2
)《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规划》
监管措施
监察室 电话:8705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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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表格名称
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与管理
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申报书.doc
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与管理
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规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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