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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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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社会发展处
 
[联系人] 沈维强( 707室)
[联系方法] 0571-87055408
服务对象 事业单位 项目类型 其它行政行为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通过评审、审批后1星期内公布;承诺期限: 初审时限20日,专家评审时限70日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国家科技部《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社字〔20011923号)、省政府《浙江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浙政发〔200313号)
受理条件 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强的社会发展工作基础;当地政府可持续意识强,组织落实;有总体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对建区工作的思路比较明确,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示范性。
办理流程 由实验区所在地政府向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流程示意图         

材料明细

1)《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申报书》

2)《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规划》

监管措施 监察室 电话:87054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