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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建设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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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高新处
 
[联系人] 李雪芹( 504室)
[联系方法] 0571-85158546
服务对象 法人 项目类型 其它行政行为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90日;[承诺期限]收到完备材料后90日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71112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425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修正)、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0211号)、《浙江省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发高〔20081号)

受理条件 (一)中心所服务的区域支柱产业或块状特色经济具有规模大、知名度高的特点,其年产值应占县(市、区)区域工业或农业总产值的10%以上。 (二)中心在组织形式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批准为市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三)中心具备开展科技创新服务相适应的人员结构、设备条件和资金实力,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服务能力及服务业绩。 (四)中心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 (五)中心具有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合理可行的建设方案。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经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

2、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处审核后,报主管厅长审批。

3、符合条件的,颁发浙江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证书。
流程示意图         

材料明细

1.浙江省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申报表

2.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建设方案提纲一式三份

监管措施 监察室 电话:87054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