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7年11月1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4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修正)、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02〕11号)、《浙江省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发高〔2008〕1号)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经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
2、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处审核后,报主管厅长审批。
3、符合条件的,颁发浙江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证书。 流程示意图
1.浙江省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申报表;
2.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建设方案提纲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