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提出申请报对外科技合作处审核后,送主管厅长审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件。
2、审批期限:收到完备材料后5个工作日单独审批。
3、适用范围:商谈或执行科技合作协议、科技考察访问、合作研究、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及进修、联合开发、出席国际会议(自然科学)、参加科技展览会及新技术交流陈列会等科技出国(境)事项。 流程示意图
1.邀请函中外文(含被邀请人姓名、邀请目的、出访日程、在外期限、费用支付等);
2.科技考察、合作洽谈须提供考察和洽谈的详细内容及日程安排;
3.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须提供主办单位背景材料、论文摘要并填写《出国参加国际(自然科学)学术会议申请表》,接受国外公司资助的应当说明资助的原因;
4.参加国际科技展览(博览)会的须提供展品清单和保密审查证明;
5.省内跨地区、跨部门组团的,必须附有组团单位以外人员所在单位及县级(含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函或预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