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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团组出国(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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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对外科技合作处
 
[联系人] 乐斌(408室)
[联系方法] 0571-87054053
服务对象 企业单位、事业单位 项目类型 其它行政行为
办理期限 收到完备材料后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7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712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因公出国()和外国人员来华事宜报批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1997]98号、《省政府关于改进我省派遣临时出国(出境)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手续的补充通知》(浙政办〔19931号)
受理条件 符合《关于改进我省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手续的补充通知》(浙政办[1993]1号)、《浙江省出国(境)科技团组审批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出国(境)科技团组报批注意事项的通知》(浙科外发[1998]58号)的规定。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报对外科技合作处审核后,送主管厅长审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件。

2、审批期限:收到完备材料后5个工作日单独审批。

3、适用范围:商谈或执行科技合作协议、科技考察访问、合作研究、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及进修、联合开发、出席国际会议(自然科学)、参加科技展览会及新技术交流陈列会等科技出国(境)事项。
流程示意图         

材料明细

1.邀请函中外文(含被邀请人姓名、邀请目的、出访日程、在外期限、费用支付等);

2.科技考察、合作洽谈须提供考察和洽谈的详细内容及日程安排;

3.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须提供主办单位背景材料、论文摘要并填写《出国参加国际(自然科学)学术会议申请表》,接受国外公司资助的应当说明资助的原因;

4.参加国际科技展览(博览)会的须提供展品清单和保密审查证明;

5.省内跨地区、跨部门组团的,必须附有组团单位以外人员所在单位及县级(含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函或预审件。

监管措施 监察室 电话:87054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