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7年11月1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4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修正)、《浙江省省级重点实施室、试验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03〕211号)
A、省重点实验室与试验基地
1、申报。申报单位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级主管部门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
2、审查: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等部门进行预选,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3、审核批复。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下达计划任务书,并批复建设。
4、办理时限。常年办理,收到完备材料后60日。
B、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
1、申报:申报单位填写《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市科技局或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
2、审核:省科技厅初选、论证审核,批文下达。
3、办理时限。每年5月底、10月底各审批一次。 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