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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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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综合计划处
 
[联系人] 赵新龙(613 室)
[联系方法] 0571-87054020
服务对象 项目类型 其他行政行为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72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9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71112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425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修正)、《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主要职责规定》(浙政办发〔2000152号)
受理条件  
办理流程

1、申报。申报单位填写有关计划项目申请材料。

2、上报。逐级上报,经省有关部门和市科技局初审汇总,报省科技厅。

3、评审。省科技厅 组织专家评审、主管处初审和处室联审,经厅务会议审定的程序立项。重大项目主要经主动设计,满足招标条件的重大、重点项目应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立项;

4、审定。对经审定的项目下达计划、签订项目合同,划拨经费。

5、办理时限。根据不同计划项目分批下达。

6、说明理由。对专家评价为C类项目,必须阐述理由
流程示意图         

材料明细

 

监管措施 监察室 电话:87054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