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行政裁决部门收到裁决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
2、告知:行政裁决部门受理裁决申请后,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3、听证:依法进行听证时,行政裁决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质证、复核,行政裁决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作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4、调解与处理:行政裁决部门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应当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行政裁决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书面裁决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裁决的依据、理由;当事人行政诉讼的权利及起诉期限,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行政裁决部门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
5、回避:行政裁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应当回避。
6、中止: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终结: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或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的,终结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8、备案:行政裁决部门应当在行政裁决作出之日起7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及上级行政裁决部门报送备案。备案部门发现经备案登记的行政裁决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通知裁决单位予以纠正。 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