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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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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综合管理处
 
[联系人] 沈方英(812室)
[联系方法] 0571-87054065
服务对象 县(市、区)政府、园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留学生创业园、大学科技园等)。 项目类型 行政确认
办理期限 常年受理、分批认定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一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浙政发[2007]28号)、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知发综〔20088号)

受理条件 1.省级知识产权创建县(市、区) (1)所在地政府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并将其纳入政府的重要工作议程,建立了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和工作协调机构;(2)有健全的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其中熟悉专利业务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工作人员3名以上;(3)年专利授权量200件以上,或占所在市专利授权量的1/5以上,或列所在市(不含已获批准的创建与示范县(市、区))专利授权量位次的前二分之一;(4)已开展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工作;(5)知识产权工作有较为突出的地方特点和发展潜力。 2.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县(市、区) (1)已开展2年以上知识产权创建示范工作,并通过验收;(2)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得到明显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在主要工业乡镇得到有效体现;(3)年专利授权量排序或增长率排序以及发明专利授权量占全部专利授权量的比例位居全省创建县(市、区)前三分之一;(4)在辖区内科技工作中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在安排科技计划和建设投资时,较好地贯彻知识产权导向;(5)辖区内近3年无群体性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重大案件,各类专利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6)有2家以上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20家以上所在县(市、区)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7)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1家;(8)知识产权主要指标已纳入本地经济发展或科技进步或党政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9)知识产权工作成效突出。 3.省级知识产权创建园区 (1)所在地政府、园区管委会重视园区的知识产权工作,并有相应的政策措施;(2)园区有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3)园区年专利授权量占所在地全年授权总量的10%以上,发明专利授权量连续3年保持稳定增长; 4.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1)完成创建工作并通过验收; (2)建立了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信息服务机构; (3)创建期间专利授权数量和质量有较大幅度提高,其增长率高于所在地的平均增长率,发明专利授权量占园区授权总量的20%以上; (4)知识产权战略纳入园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之中,成为园区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5)园区内近3年内无群体性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重大案件,各类专利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6)经认定的市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数占本园区企业总数的20%以上; (7)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8)知识产权主要指标已纳入园区经济社会发展或科技进步考核体系。
办理流程

1.由要求开展省级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的县(市、区)和园区,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其中省知识产权示范县(市、区)、园区的申报,在首批省知识产权创建县(市、区)、园区验收后受理。

2.省知识产权局在审核申报材料完备性、初审意见合理性和必要的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向社会公示。

3.对符合开展省级知识产权创建(示范)工作基本条件的县(市、区)、园区,省知识产权局发文,分别认定为“浙江省知识产权工作创建县(市、区)”、“浙江省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县(市、区)”、“浙江省知识产权工作创建园区”、“浙江省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园区”,颁发相应牌匾,并与所在地政府共同印发其区域知识产权创建(示范)工作方案。样
流程示意图         

材料明细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1)省级知识产权创建(示范)工作方案;

2)所在地政府有关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的制度、规章、政策等文件复印件;

3)所在地政府有关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批准文件复印件及管理人员名单;

4)省级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同意通过创建验收的文件复印件(由申请区域知识产权示范的县(市、区)和园区单位提供);

监管措施 监察室 87054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