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一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浙政发[2007]28号)、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知发综〔2008〕8号)
1.由要求开展省级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的县(市、区)和园区,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其中省知识产权示范县(市、区)、园区的申报,在首批省知识产权创建县(市、区)、园区验收后受理。
2.省知识产权局在审核申报材料完备性、初审意见合理性和必要的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向社会公示。
3.对符合开展省级知识产权创建(示范)工作基本条件的县(市、区)、园区,省知识产权局发文,分别认定为“浙江省知识产权工作创建县(市、区)”、“浙江省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县(市、区)”、“浙江省知识产权工作创建园区”、“浙江省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园区”,颁发相应牌匾,并与所在地政府共同印发其区域知识产权创建(示范)工作方案。 流程示意图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1)省级知识产权创建(示范)工作方案;
(2)所在地政府有关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的制度、规章、政策等文件复印件;
(3)所在地政府有关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批准文件复印件及管理人员名单;
(4)省级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同意通过创建验收的文件复印件(由申请区域知识产权示范的县(市、区)和园区单位提供);